《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决继续履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适用该司法解释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需要夫妻双方已经签订赠与合同并且赠与合同有效;
(2)赠与房产尚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前;
(3)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决继续履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适用该司法解释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需要夫妻双方已经签订赠与合同并且赠与合同有效;
(2)赠与房产尚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前;
(3)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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