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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查获异地吸毒人员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郑丽芳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8日|分类:公安国安 |3225人看过


公安部关于对查获异地吸毒人员处理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8]3号

上海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提请明确异地吸毒人员处理办法的请示》(沪公[2008]1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吸毒案件属于公安行政案件的范畴。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地方。违法行为有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继续或者持续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而吸毒行为,就其行为特性而言,是一种持续状态,发现地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予以管辖。

  但是,如果吸毒行为实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已对吸毒人员依法处理的,发现地公安机关则不得对同一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公安部

  200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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