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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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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参与强奸行为的定性与形态分析

发布者:郑丽芳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961人看过


俊峰、宋峰强奸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锡刑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强奸罪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康俊峰、宋峰至凯利来宾馆住宿于217房间,合谋乘宾馆服务员王某前来房间之际对王某实施奸淫。尔后,被告人宋峰拉住王某并将其按倒在床上,脱掉王某的衬衣等,摸其胸部及下身,欲实施奸淫。被告人康俊峰在旁待了一会儿后离开房间,随后又返回房间。被告人宋峰因王某一直反抗,遂停止按、摸等行为,被告人康俊峰即上前将王某拉至房间内另一张床上,对王某实施了奸淫。

同月30日凌晨,被告人康俊峰、宋峰预谋再次强奸王某后,至无锡市锡山区凯利来宾馆五楼王某的宿舍内,按住王某手脚,强脱王某的裤子,后被他人发现并扭送被告人康俊峰、宋峰,至公安机关处理而案发。

【案件焦点】

1.在共同强奸犯罪中,其中一人既遂、一人未遂的,是否可以认定为轮奸;2.在轮奸犯罪案件中,奸淫未成功者是否可以依照犯罪未遂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裁判要旨】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俊峰、宋峰违背妇女意志,轮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系轮奸。被告人宋峰因被害人反抗强奸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康俊峰、宋峰各自的犯罪事实、具体情节,决定对宋峰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康俊峰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宋峰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抗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和意见是:轮奸犯罪应当适用“一人既遂,即全体成员既遂”的规则,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宋峰系犯罪未遂并对其减轻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建议二审予以改判。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康俊峰、宋峰合谋轮流强行与同一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属轮奸情形。在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宋峰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强奸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抗诉机关提出的抗诉理由和意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轮奸属于强奸犯罪中的情节加重情形,二名以上行为人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在同一段时间先后对同一妇女实施强奸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轮奸。相对于一般的共同犯罪而言,轮奸情形中,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均有其不可替代的特性,各行为人的犯罪形态具有相对独立性,应当对奸淫成功者以犯罪既遂论处,对奸淫未成功者以犯罪未遂论处,唯有如此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抗诉机关提出的“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一人既遂,即全体成员既遂’的规则”并不适用于轮奸犯罪这一特殊情形,建议二审改判的抗诉意见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的审判程序合法,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量刑恰当,应予维持。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康俊峰、宋峰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没有异议,但对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轮奸情形,特别是对于奸淫未成功者是否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则存在较大争议,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参阅案例展现不同的处理意见。我们认为:1.共同强奸犯罪中,其中一人奸淫未成功的,不影响对各行为人轮奸情节的认定。轮奸是指二名以上男子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在同一段时间先后对同一被害人实施奸淫的行为。轮奸属于情节加重犯,其中一人既遂、一人未遂的共同强奸行为认定为轮奸情形有利于刑法对法益的特殊保护。首先,一人既遂、一人未遂的共同强奸行为认定为轮奸情形符合轮奸的情节加重犯属性。其次,一人既遂、一人未遂的共同强奸行为认定为轮奸情形有利于实现《刑法》对法益的特殊保护。2.共同强奸犯罪中,奸淫未成功者应当认定为强奸未遂。首先,轮奸并非独立的罪名,而是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轮奸情形下亦应考虑既未遂问题。其次,轮奸情形下对于奸淫未成功者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对于一人既遂、一人未遂的共同强奸行为的评价,理论上主要存在着整体责任说和区别对待说两种观点。就强奸罪而言,其犯罪目的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这种犯罪目的决定了每个共同实行犯的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性质,只有本人的强奸行为达到既遂的才算既遂;如果已经着手实施强奸,因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成功的,即使其他共同实行犯的强奸行为已经得逞,对于奸淫未成功的正犯来说,仍是犯罪未遂。3.轮奸情形下奸淫未成功者认定为犯罪未遂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奸淫未成功者评价为轮奸情节已经充分体现了各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相互影响,对其再次评价为犯罪未遂并没有否认轮奸情节认定中已作考量的因素,故不存在忽视罪犯间行为上和心理上相互作用的情形。一人既遂、一人未遂的共同强奸犯罪认定为轮奸,对于既遂者以轮奸的法定刑处理,对于未遂者在轮奸法定刑的基础上以未遂情节予以减轻处罚。轮奸中既遂者的刑罚重于单个人强奸既遂的刑罚;轮奸中未遂者的刑罚重于单个人强奸未遂的刑罚,又轻于轮奸中既遂者的刑罚。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综上,二名被告人共谋轮流强行与同一妇女发生性关系,其中一人奸淫成功、一人奸淫未成功的,仍然属于轮奸情形。在具体处理上,在对二名被告人分别构成强奸罪并适用轮奸情节的前提下,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于奸淫成功者,依照强奸罪的既遂处罚;对于奸淫未成功者,依照强奸罪的未遂处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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