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人练永明与练永伟系同胞兄弟。练永伟参与运输及贩卖海洛因11次共计20784.01克,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作用也较大,―、二审均认定练永伟为主犯,并对练永伟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改判练永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主要是基于两个原因:―是练永伟在练永明指使、安排下积极参与运输、贩卖海洛因,取同和送出练永明购得的海洛因,虽然也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但从地位、作用上,与练永明还是有区别的,其犯罪行为带有―定的被动性,应当说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低于练永明。二是对于―个家庭中有数名成员参与犯罪的死刑适用,已不单纯是法律问题,还涉及政策问题。虽然刑法及司法解释中没有对数名家庭成员共同犯罪,且罪行均极其严重的,对各被告人不宜均判.处极刑作㈩相应的规定,但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出发,判处死刑不能不考虑我国社会的传统人情伦理观念,基于人道主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家庭成员共同犯罪的,可以根据各成员的地位、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尽员有所区别,一般情况下不宜全部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本案中对共同实施犯罪的练氏兄弟中地位相对较低、作用相对较小的练永伟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既严惩了犯罪不会出现轻纵罪犯的不良后果,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也容易得到广大群众对于法院判决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达到法院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