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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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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发布者:郑丽芳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310人看过


作者:张洪成


  一、粗制毒品行为的既遂认定


  粗制毒品行为,是指行为人用毒品原植物加工、提炼毒品,或者用化学药品合成毒品的行为。这两种粗制毒品行为,只要实际制造出了毒品,无论毒品数量多少,质量优劣,均为既遂。由于原料、配剂、技术、设备、资金等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制造成功即被查获的,以未遂论。


  二、精制毒品行为的既遂认定


  精制毒品行为,是指行为人用粗制毒品加工、深造出烈性毒品或者高纯度毒品的行为。这种行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所加工深造的粗制毒品原来就是行为人自己制造的,现在只是进一步提纯,此种行为是制造行为的延续,因而,无论是否制成精制毒品,都是既遂;二是行为人从他人处获得低级毒品或者粗制毒品,而后进行加工,试图制成精制毒品。若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生产出精制毒品,是未遂。反之,无论生产毒品的数量多少,质量如何,都是既遂。


毒品辩护律师注:上述观点来自于张洪成、黄瑛琦所注《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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