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丽芳律师

  • 执业资质:1370220**********

  • 执业机构: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分

发布者:郑丽芳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416人看过

集资诈骗罪 民间借贷 非法占有目的利息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集资诈骗和民间借贷都是不通过国家认可的金融机构而自行进行的资金借贷活动,两者的差别在于:

1.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意图永久性占有投资者的投资款;民间借贷则是债务主体为了弥补生产、生活等方面出现的暂时性资金短缺,并在约定时间内偿还本息的行为。

2.从客观表现看,集资诈骗承诺的利息往往数额较大,一般情况下,集资诈骗行为人向投资者承诺的利息要高出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以上。虽然利率高低并不是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本质区别的界,但可以作为参考依据。对于集资者承诺明显无法兑现的虚高利率吸引投,并最终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的案件,一般可以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

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一193关页。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