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以及将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拆改包装后进行贩卖的 , 如何定性
一、基本案情
二、主要问题
三、裁判理由
1234法院认为,解群英、梁兴、解飞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制造毒品的原料,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且解群英、梁兴非法买卖制造毒品原料数量大。被告人张海明、田春雨、王玉谦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六被告人能够坦白犯罪事实,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刑法》第 350 条第一款、第 225 条第一项、第 52 条、第 53 条、第 25 条第一款、第 67 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兴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 .被告人解群英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 .被告人解飞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被告人张海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被告人田春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王玉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将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拆解成粉末后进行非法买卖的,如何定性? .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没有证据证明系用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如何定性? .对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如何认定制毒品的数量? (一)将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拆解成粉末进行买卖的.应当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法买卖的情形,故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品的,不应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本案被告人田春雨、王玉谦通过熟人介绍,从国内一些大型医药公司大批购入新康泰克卖给被告人张海明,张海明再倒手卖给梁兴等人。一种意见认为,对此三人的行为可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主要理由如下: 第二,田春雨、王玉谦、张海明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国家对新康泰克实行经营管制,消费者每人每次最多购买 5个最小包装。个人合法购买外,禁止使用现金进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交易。同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委派的药品销售人员,在没有签订药品销售合同的情况下,带药品现货以流动的方式在其他地区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或者病患者、消费者销售药品的,视为异地经营,按无证经营处理。本案中,张海明、田春雨的行为属于无证经营;王玉谦虽有证据表明其有经营许可证及委托函,但其携带药品现货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向个人出售,视为异地经营,按无证经营处理。其中,张海明非法经营数额为 137 万余元,田春雨非法经营数额为 105 万余元,王玉谦的异地非法经营数额为 63 万余元,均属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这样处理也符合《意见》的规定。《意见》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没有证据证明系用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构成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本案中,每粒感冒药新康泰克含有 90 毫克盐酸伪麻黄碱。被告人解飞非法买卖的 75 箱新康泰克,其中所含盐酸伪麻黄碱的数量为:75×200 盒×10 粒 ×0.09 克=13.5 千克。据此计算方法,被告人解群英非法买卖的新康泰克中所含盐酸伪麻黄碱的数量至少为 111.6 千克,被告人梁兴非法买卖的数量至少为125.1 千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和《意见》的相关规定,非法买卖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撰稿:昌平区法院 胡爱军 杜金星 审编:最高法院刑五庭 马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