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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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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与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

发布者:郑丽芳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804人看过

    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与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

      根据持有型犯罪的兜底性、补充性特点,当查明行为人所持毒品原植物种子的来源时,应当以来源进行评价,而排除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适用。但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种植罂粟后将收获的罂粟籽留存的,不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而定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37]饮食店购买发芽率极低的罂粟壳用于食品加工,不是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欺骗他人吸毒罪,而是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38]

      应该说,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将种植罂粟后收获罂粟壳的行为,不认定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而是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一个重要的原因可能在于,刑法第351条规定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成立犯罪的门槛过高(要求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而事实上,要么查明的事实是种植罂粟未达到五百株,要么事后难以查明具体的株数。但无论如何,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属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预备犯,即便以作为预备犯的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定罪,定罪标准也应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立案标准相协调。因此,要么司法解释根据种植五百株罂粟通常可能收获的种子数量提高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立案标准,要么通过立法降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成立要求,而不能继续坚持目前非法种植罂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却以持有种植罂粟后所收获的种子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这种本末倒置的错误做法。正如,难以认为盗窃母牛因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而不成立盗窃罪,却可以加上之后所盗母牛产下的小牛的价值而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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