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间借贷往往基于亲友、同事等社会关系,可能出于作为保证人、见证人、中间人等多种目的在借条上签章,但是否承担还款责任仍需依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间借贷往往基于亲友、同事等社会关系,可能出于作为保证人、见证人、中间人等多种目的在借条上签章,但是否承担还款责任仍需依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