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承揽合同的管辖法院确定方式如下: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为准;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4、名为买卖实为承揽,法院依据事实确定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承揽合同的管辖法院确定方式如下: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为准;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4、名为买卖实为承揽,法院依据事实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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