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书宇律师

  • 执业资质:115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江某某故意伤害案

发布者:韩书宇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16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故意伤害案属于刑事犯罪率比较高的一类案件,当事人往往是出于一时气愤,导致了伤害他人的严重后果,所以在事后当事人双方存在达成调解协议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并且达成协议对于双方都是有利无害。从辩护角度来说,达成调解协议是法院在定罪量刑过程中考虑相当大的一部分,因为伤害行为既然已经造成,那么应当从其他方面考虑来怎样弥补给被害人的所造成的身体伤害和物质损失,并且能够给予被害人赔偿也表明被告人的一种认罪态度,这些方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中均予以明确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