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蕾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2日 6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仅凭病历,在未鉴定医疗过错情况下,患方获得赔偿38万元。
原告李某自怀孕起多次到被告沂源县某医院进行各项产检,均未发现任何异常。2017年7月14日医院为原告行剖宫产术,胎儿娩出后,原告出现咳嗽、憋喘、心脏骤停等症状,危及生命。院方对原告实施抢救措施。后原告性命虽得以挽回但语言表达和认知能力出现障碍。
接案后,通过指导患者家属封存、复印病历及分析病历,本律师认为该医院存在以下伪造、篡改病历的情况:(一) 手术记录无手术者签名。(二)手术记录用药用量与临时医嘱单用药用量不一致。(三)缩宫素应用无相应医嘱。果断申请对病历进行鉴定,经山东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院方对计算机中保存的病历数据进行多次、多处篡改、伪造,性质恶劣。二审法院也对二审庭审经行了全程的网络直播,在铁证下,经过二审法院调解,医院自愿赔偿患方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