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知悉的甲方技术、商业秘密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技术、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义务:
1、不论何种原因与甲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后(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两年内不得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发生劳动或劳务关系。
2、不论何种原因与甲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后(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两年内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不得从事与甲方技术、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3、不论何种原因与甲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后(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两年内不能直接或间接拥有甲方竞争关系企业的股权股份。
二、甲方义务:
从乙方离职后开始,在甲方未书面终止本协议前,甲方按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按乙方离职前12月基本工资的 %,每月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乙方拒绝提供银行帐号或拒绝领取竞业限制补偿的,视为乙方放弃自己的权利,但乙方仍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甲方按乙方身份证地址或劳动合同上填写的乙方地址汇款给乙方(汇款费用从补偿费中扣除),如因地址变动或乙方拒收导致款项被退回的,视为甲方已履行了相关义务。
三、违约责任:
1、若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应双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外,还要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相应赔偿,赔偿金额为离职前年薪的400%。
2、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全额归还甲方。
3、乙方发生违约行为,致使甲方遭受重大损失的,乙方应全额予以赔偿。
4、甲方因因乙方违约行为而支付的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四、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
双方商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1、乙方所掌握的甲方重要技术、商业秘密已经公开,而且由于该公开导致乙方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已无重要影响;
2、甲方单方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劳动合同中乙方地址邮寄书面函件通知,如因乙方单方变更通讯地址而导致甲方函件被退回或者没法送达的,视为甲方已通知,甲方将不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3、甲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又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人。
五、争议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协议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甲方有权单方决定是否终止本协议,如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则该协议继续有效。
2、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的形式确认。
3、甲方拥有对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人(或代表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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