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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2021年04月22日 | 发布者:高志博律师团队 | 点击:88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有人提问:有一个企业老板,虚开了7000万元的发票,将会如何处罚?会被判刑多少年?首先,需要搞清楚的是,虚开的是哪种类型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如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有人提问:有一个企业老板,虚开了7000万元的发票,将会如何处罚?会被判刑多少年?

首先,需要搞清楚的是,虚开的是哪种类型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如虚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是虚开普通发票,则涉嫌虚开发票罪。其次,再根据涉嫌的罪名,按虚开数额的多少来定罪量刑。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以虚开的税款数额来认定的,因此,需要确定的是,虚开的7000万元发票是价税合计的金额还是虚开的税款数额,如果是价税合计的金额,则要换算成税款的数额。

具体为: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2018年4月30日以前适用的税率为17%,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税率为16%,2019年4月1日之后的税率为13%。按13%的税率计算,价税合计7000万元的税额就为:

税额=7000万元/(1+13%)*13%=805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税额805万元和7000万元都是属于数额巨大,在没有其他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形下,都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档次。那么,具体会判处多少年呢?以下从相近的虚开税额的案例中看,会处以怎样的刑期。

 

(一)虚开税额7000万元的处罚

1.1.案例一: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0刑初34号

1.3.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某与潘某1事先商量,经人介绍,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天津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天津某某物贸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39份,税额合计82819153.76元。

1.4.裁判结果:被告人陈某某虽能主动投案,但一直避重就轻,对犯罪事实不作如实供述。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1.案例二:柯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6刑初15号

2.3.基本案情:柯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合谋成立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柯某某、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18016588.8元,被告人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63438788.3元,被告人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51702976.8元,被告人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32256452.85元。

2.4.裁判结果:柯某某系主犯;陈某某系从犯,到案后能坦白认罪;蔡某某系从犯,有坦白情节,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裴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判决:被告人柯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3.1.案例三:吴某某、巫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01刑初38号

3.3.基本案情:吴某某、巫某某以18家工具公司的名义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通过取得进项发票,向下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赚取差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26128094.16元,实际申报抵扣税额90975876.93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90975876.93元。

3.4.裁判结果:被告人吴某某、巫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国家税款损失90975876.93元,数量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吴某某系主犯,巫某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巫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二)虚开税额800万元的处罚

1.1.案例一: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5刑初203号

1.3.基本案情:被告人郑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计人民币7909154.03元,数额巨大。

1.4.裁判结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退缴部分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1.案例二: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1刑初192号

2.3.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某在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让蒋某为贵州印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72份,税额9347977.59元,均被入账并抵扣税款。

2.4.裁判结果:陈某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大部分税款得以补缴、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3.1.案例三:丁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8)吉0122刑初434号

3.3.基本案情:丁某某等人在明知不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或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其中,被告人丁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3张,税款数额9249711.11元,其中已抵扣发票541张,抵扣税款金额为9086455.9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1张,税款数额7231723.49元,其中已抵扣发票421张,抵扣税款金额为7096752.92元,数额巨大。

3.4.裁判结果: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判决:被告人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4.1.案例四: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7刑初23号

4.3.基本案情:李某某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28组,税额合计8791675.07元,税款全部抵扣,抵扣的税款未挽回。

4.4.裁判结果:李某某在其所参与的犯罪中与另案处理的共同作案人孙某、王某、郭某等人构成共同犯罪,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李新社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李新社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已全部抵扣,抵扣的税款未挽回,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巨大,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李新社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二、虚开发票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没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但相关于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而言,虚开7000万元是40万元的175倍了,必定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1.案例一:李某某、谢某某、邓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茂县人民法院(2019)川3223刑初28号

1.3.基本案情:李某某通过网络代办的方式成立四家公司,利用四家公司的名义采取虚假纳税申报不缴纳税款等方式申报普通发票,在同年7月至12月期间,指使谢某某、邓某某直接从税务部门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770余张,金额达77687301.11元,庭审中,公诉机关将该金额更正为77687301.12。

1.4.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谢某某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以上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邓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谢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1.案例二:沈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刑初531号

2.3.基本案情:沈某某非法取得冒用他人身份设立的空壳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手续资料,利用空壳公司在税务局网站上申领深圳市普通发票,再根据客户的需要虚开发票非法牟利,共计向外虚开发票11439份,总开票金额人民币133772376元,总税额为人民币4019475.57元。

2.4.裁判结果: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判决:被告人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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