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身体和财产上的损失,而赔偿责任的划分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案例回顾
丁某骑行电动自行车与吴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丁某无责任。丁某受伤住院,诊断结果包括左股骨干开放性骨折等多处损伤,还在口腔诊所进行了牙齿修复治疗。吴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丁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 222587.84 元并承担诉讼费。吴某辩称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丁某主张的医疗费中的25869.28元系在私立口腔诊所中治疗,费用明显过高,不认可与本案的关联性,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配成丁某在私立口腔诊所治疗中产生的医疗费用。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丁某无责任,吴某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丁某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合理损失,应由吴某承担赔偿责任,对吴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赔偿后仍有不足的,由吴某实际承担。
关于双方争议的医疗费中的丁某向口腔诊所支付的25869.28元费用,丁某因遭遇交通事故进行牙齿修复,由此产生的种植牙费用为治疗及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其选择专业正规的口腔诊所进行治疗并无不当,所发生的种植牙费用25869.28元有实际支付凭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凭据为证明,故保险公司、吴某应当予以实际赔付。
结语
交通事故赔付中,在哪里治疗并不是重点,关键是能否提供与之相应的实际支付凭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凭据作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