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遇医疗事故时,首先应当借助资深律师的专业协助以捍卫自身的权益,从而促使医院对于此次事故进行公平、公正且妥善的处理。
倘若与医院之间的商业洽谈未能取得预期成果,则可尝试寻求并依赖于诸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或其他相关权威机构等第三方的协调性服务,这些机构均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且独立的智识见解及建设性提议,进而助益双方共同达成友好共识。
在寻找并依靠上述机构协助的过程中,身为受害者的家属必须提供充足且详实的证据与材料,以为相关机构开展公正而严谨的评估提供必要支持。
同理,家属亦需做好充足的心理准备,维持乐观积极的姿态,坚信自身有能力战胜困境,并留意自身的身心状况以免因过度疲劳导致谈判效果受到负面影响。
在处理医疗事故的全部过程中,家属需要明确掌握医院在何种环节出现了失误,确定医院给家属带来的实际损失究竟涵盖哪些方面,以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估算出合理的赔偿数额,并适度设定心理预期作为后续谈判的底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