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很多交通事故的案例中,会经常碰到肇事司机无赔偿能力的情况,甚至有时候会碰到一些拒不赔付的“老赖司机”,此时,符合条件受损害的车主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先行赔付。那么,先行赔付的保险公司在垫付了车辆维修费用之后能否向对方及其保险公司追偿呢?若可以,则赔偿责任又应当如何分配呢
案例回顾
2020年10月12日,胡某和方某各自驾驶一辆小型汽车,双方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方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方某的车辆被送往汽修店进行了维修,花费维修费9200元。方某所驾驶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该车辆的所有人王某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A保险公司提出先行赔付的索赔申请,A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垫付了车辆维修费9200元,后王某将其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了A保险公司。因本次事故胡某承担全部责任,胡某所驾驶车辆在B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故A保险公司以胡某、B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9200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垫付的车辆维修费2000元,胡某赔偿原告垫付的车辆维修费72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团队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二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应当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方某驾驶的车辆在A保险公司处投保有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后,车辆所有人王某在胡某未对其损失进行赔偿的情况下,依据其与A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向A保险公司提出先行赔付的申请,A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垫付了维修费,车辆所有人王某将维修费损失向胡某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了A保险公司,故A保险公司要求胡某对其垫付的因本次交通事故给该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首先由B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胡某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A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维修费9200元,由B保险公司承担2000元,由胡某承担7200元。
结语
车主申请使用“代位赔偿”的前提是需要车主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如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否则保险公司是不会受理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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