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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金钱债务履行不能的非恶意违约方能否起诉请求解除合同?

2023年10月23日 | 发布者:高志博律师团队 | 点击:15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引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负有金钱给付债务的一方不履行金钱债务(未按约支付购房款),系因不可归责于违约方事由所导致的,继续履行合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形成合同僵局的,那么,此时,违约方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引言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负有金钱给付债务的一方不履行金钱债务(未按约支付购房款),系因不可归责于违约方事由所导致的,继续履行合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形成合同僵局的,那么,此时,违约方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诉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案例回顾

2019年4月25日,原告马某与被告某置业公司签署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买受人马某向出卖人某置业公司购买一处房产,房屋总价款为954810元。合同约定于2019年4月25日前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294810元购房款,2019年5月25日前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66万元购房款。另,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付款,则买受人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逾期在5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2)逾期超过5日,出卖人即有权单方面解除预售合同。出卖人解除

预售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总房价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赔偿金,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买受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买受人。如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买受人应在解除通知退达之日起30日内补足。2019年4月2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2万元,2019年4月2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294810元,余款66万元原告未能按约支付。另查明,原告儿于王某集,同意鹅分别于2018年8月29日、2019年8月31日、2019年11月5日、2020年4月1日住院治疗。原告马某因病于2019年5月24日住院治疗。再查明,被告就案涉楼盘于2018年12月29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原告在支付第一笔款项后,无力支付后续66万元购房款,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99329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作为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作为违约方虽然没有法定解除权,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未约定原告有合同解除权,但原告已经按约支付了首付款,现因家人及自己生病的实际情形,导致家庭经济负担加重以及实际收入的减少,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其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违约。基于原告无力支付剩余购房款,导致合同已陷入僵局,若一味的否定原告的解除权,原告将因此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也不利于充分发挥物的价值,不利于促进市场交易的发展。另,原、被告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在买受方逾期超过5日,出卖人即有权单方面解除预售合同。但被告在原告逾期长达一年的时间内,一直未向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被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不能时,应当允许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综上,法院判决作为违约方的原告有权解除案涉合同。


结语

结合以上案列我们矿可以得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因客观原因等非主观恶意而导致违约的违约方,在合同陷入僵局、履行不能的情况下,有权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但合同的解除并不能免除或减少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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