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男女双方谈恋爱同居期间,男方多次向女方转账,后男女双方分手,男方索要同居期间财产。经过高律师对被告的网络查控,发现被告没有多少存款,以调解方式结案更为合理。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5)黑 8102 民初 2198 号
原告:王XX,男,XX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黑龙江XX律师。
被告:刘XX,女,XX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平房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X,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X与被告刘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分割同居期间财产,被告向原告返还财产共计 XXX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王XX与刘XX于 2022 年 8-9 月份认识,2024 年 3 月开始同居,由于被告出轨,导致双方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分手。在此期间,王XX向刘XX共计转账 XXX元作为同居期间财产让女方保管。无奈之下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王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刘XX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前返还王XX X 元;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返还王XX X元;于 2026 年 12 月 30 日前返还王XX X 元;于 2027 年 5 月 20 日前返还王XX X 元;于 2027 年 10 月 20 日前返还王XX X 元。
如任意一期到期未偿还,王XX有权以未返还的剩余全额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XX元,由王XX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