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哈尔滨刑事律师高志博为放火罪重罪当事人争取减少刑期成功

2025-01-06
2025年01月06日 | 发布者:高志博律师团队 | 点击:60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案放火罪是刑法上的八大重罪之一,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但经过高律师不断提法律意见和量刑协商,最终检察院给出一年半的刑期。如果能得到被害人谅解,该案还可以判缓刑。但是本案被害人不谅解,争取到一年半刑...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放火罪是刑法上的八大重罪之一,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但经过高律师不断提法律意见和量刑协商,最终检察院给出一年半的刑期。如果能得到被害人谅解,该案还可以判缓刑。但是本案被害人不谅解,争取到一年半刑期,也是法律上最大限度了,结果来之不易,家属很满意!


附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公诉机关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Y,因涉嫌放火罪,于2024年9月9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志博,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Y因缴纳物业费一事与小区物业负责人L产生矛盾。2024年9月8日,Y听妻子M说L妻子J要给自己家停水停电,便产生了要烧死J的想法,便从家中拿了打火机和事先准备好的6塑料瓶汽油来到小区J母亲H家找到J,见到J后,Y便在客厅地上、J身上及自己身上浇汽油,在场的L见状便让Y到物业办公室解决问题,之后,L、Y、J离开屋内往物业办公室走。在楼道内,Y一手拿汽油一手拿打火机跟在J身后,又向J身上浇了汽油并摁手中的打火机,但没有打着火。随后Y拿着打火机和汽油跟随L、J来到小区物业办公室,L在物业办公室报警。
经侦查,被告人Y于2024年9月8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Y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高志博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均无异议。但被告人Y系初犯,系犯罪未遂,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Y欲烧死他人,事先购买了大量汽油,携带火种,在小区居民楼室内泼酒,并将汽油泼洒在被害人及自己身上,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Y的行为已经使小区居民的生命、健康和大量财产安全面临着重大危险,其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Y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Y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9月9日起至2026年3月8日止。)
二、作案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置。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高志博律师团队
高志博律师团队律师 入驻6 近期帮助过:19523 积分:19151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高志博律师团队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高志博律师团队律师电话(18686729300)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686729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