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事实经过:原、被告于2015年9月24日签订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约定:“原告购买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地区××路××、××街××、××以南围合区域第xx栋商服1层xx号商品房一处;建筑面积59.9平方米;约定金额145万元,一次性付款,付款方式:现金,约定付款时间:2015-09-24,交纳比例100%。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九条约定:出卖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第十一条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购房价款的0.08%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015年9月23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房款13万元,2015年9月24日向被告交付房款132万元,共计145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购房款票据。后被告未能将具备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原告现尚未办理入户。被告于2018年8月1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2018年3月被告开始提交办理涉案房屋小区产权登记材料。
2、经过高律师耐心的庭前准备和有理有据的开庭论述,使得被告的狡辩苍白无力。最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原告主张的高额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