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苏州园区/吴江/吴中合同纠纷律师常春春律师通过苏州当地法院的案例来解答下。
案件介绍:
张某在被告交行南丰支行处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07的借记卡。2017年6月15日23时50分至2017年6月16日0时1分之间,上述银行卡发生6笔交易,支出金额共计9734.24元,有关交易均发生于境外。原告张某当即拨打交通银行客服电话对该卡进行挂失止付,并于2017年6月16日0时11分拨打110报警,张家港市公安局南丰派出所处警,发现该卡当时在原告张某本人身边。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张某在被告处开办银行卡,与被告之间已经形成储蓄合同关系,被告交行南丰支行应当保障原告张某作为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犯。原告张某所持有的卡号为62×××07的银行卡于2017年6月15日23时50分至2017年6月16日0时1分间发生6笔交易,支出金额共计9734.24元,有关交易均发生于境外。而原告张某在涉案银行卡消费支出期间一直位于我市,涉案银行卡也在自己身边。且在其得知银行卡被盗刷后也及时报警并申请挂失止付,已经及时履行了相应告知义务。无证据显示原告张某在使用、保管该银行卡过程中存在过错之处。被告作为涉案银行卡的发卡行,应当掌握银行卡的制作和加密技术,具备识别真伪的技术能力与硬件设施,承担对银行卡真伪的实质审查义务,确保持卡人的存款安全。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张某没有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也无证据证明原告张某本人或指使、委托他人利用密码进行取款。如果将涉案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转嫁由银行的客户来承担,不仅有失公允,也不利于银行系统不断提高技术和硬件设施保障客户资金安全。被告交行南丰支行违反了对客户存款的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张某要求被告交行南丰支行返还存款9734.24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2021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客户银行卡被盗刷作出了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存在银行卡被盗刷的况的,不管是借记卡还是信用卡,都可以要求发卡行返还被盗刷的金额及赔偿损失,但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也应对损失承担一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