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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该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发布者:常春春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899人看过


关键词:停工停产;工资支付;最低工资;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企业停工停产多是因为自身生产任务不足,无法安排员工进行有效生产,而单方面暂时中止提供劳动条件,不予安排劳动者提供劳动的行为。2020年新冠疫情,许多企业因为无法生产而单方面停工停产,此时,应该如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呢?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很多情况是一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标准支付;如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要看劳动者是否正常提供劳动了,如果提供了,支付劳动者报酬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但这里有个问题,如何证明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呢?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所以,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主要看劳动合同如何约定,如果未签劳动合同的,只能根据法定的工作时间(一天8小时,一周40小时)来认定。

对于用人单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内,未能正常提供劳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比如江苏高院出台《关于做好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调解和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一般支付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可以不支付与实际出勤相关的交通补贴、伙食补贴等款项,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所以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能正常提供劳动的,需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苏州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是2020元,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16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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