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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你应该知道的劳动者工资发放与劳动关系问题!

发布者:常春春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403人看过


最近,全国各地疫情此起彼伏,有的企业因为疫情原因没有给劳动者发工资,有的减少发放,还有的企业直接辞退劳动者,这样操作合法嘛,正确的应该怎么做呢?

    一、发生疫情,企业可以不发减少发放工资嘛?

这个问题需要区分企业是否受到疫情防控的影响及影响程度,如果企业根本未受到疫情防控的任何影响,仍旧正常经营的,那么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企业也应该正常支付劳动者工资。

1、对于企业因疫情防控产生严重影响,但并没有导致停产停工的工资又该如何发放?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企业应注意的是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单方调整的可能被认定为单反改变劳动合同内容违法法律规定。

2、对于企业因疫情防控导致停工停产的,可按照法律规定,在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企业正常标准支付。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需要看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提供劳动的,企业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若没有提供劳动的,企业则需支付相应的生活费,生活费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对于上述规定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从何时开始计算呢?根据《人社部最高法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案例五,对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该周期的性质应属缓冲期,主要目的是体现风险共担和疫情期间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只有理解为一个时间长度,才符合相关规定的内涵。如果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理解为“跨越当前支付周期截止时间点",则易引发用人单位停工时间相同,却仅因工资支付周期起算时间不同,而承担不同工资支付责任的问题。也就是说,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从企业停产停工的次日开始计算。

二、疫情发生后,企业可以据此单方辞退劳动者嘛?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可知,对于因疫情防控导致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企业是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是关于无过失辞退的情形,具体包括: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对于上述情形,企业还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企业生产经营问题的经济性裁员。

但对于劳动者有过失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对于,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企业是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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