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国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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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一般情形有哪些

发布者:林国祥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87人看过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依照《民法典》第557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解除、终期届至等为合同的相对终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债的关系须有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存在方能成立,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时,债权债务当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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