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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行为表现

发布者:广东正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133人看过


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其它方法:

(1)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以伪造的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财物的;

(2)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诱使对方签订原本无意签订的合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

(3)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骗对方签订合同,骗取对方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的;

(4)行为人的诱骗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行为人非法获得了财物;

(5)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人,向第三人隐瞒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事实,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从而逃避债务的;

(6)假冒联合经商、投资、合作协作名义,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依据《刑法》的规定,在合同诈骗罪活动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的是从犯。对于合同诈骗罪的从犯,应当在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上,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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