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被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次诉讼。通过庭前调查,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刘XX以及今天的开庭审理,我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采纳:
一、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刘XX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对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定性有异议。
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行为是一种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的开放性的经济活动,即犯罪对象具有一定的流通性,且具有真实交易的意图。而本案被告人在与被害人签订合同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粉煤灰替换水泥,牟取利润,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进行低成本的履行是为了骗取对方财物,交付行为只是诈骗的手段,其针对的被害对象是单一、固定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二、被告人刘XX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刘XX系初犯,未受过任何形式的处分,无犯罪前科,表现一贯良好。从案卷材料来看,案发前刘XX的社会表现一直良好,本次之所以构成犯罪,与其不注重学习法律及缺乏自身约束具有很大关系。刘XX的犯罪行为相比其它恶性犯罪而言,主观恶性不大。
三、被告人刘XX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XX在案发后,认识到自已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的交待自己的罪行,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帮助办案机关尽早查清本案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第六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刘XX的行为系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刘XX接受刑罚主刑的同时,愿意接受附加刑、积极交纳罚金以减轻自己的罪行。由此可见,被告人刘XX真心认罪伏法,接受法律对其的制裁。
四、被告人刘XX犯罪后积极退赔,真心悔罪。
本案中,被告人刘XX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明确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被告人刘XX的家属依照其委托,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见,被告人刘XX系真心悔罪,能够积极主动的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由此可见,被告人刘XX与那些骗得财物后立即进行无度挥霍并不能退赔的犯罪行为是有所区别的,因此本案在定罪量刑上,同样应当予以区别对待。
五、被告人刘XX人身危险性小,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本案被告人刘XX虽然触犯了刑法,但其犯罪所得仅十二万余元,应在三年以下进行量刑,且其犯罪情节简单、悔罪表现真诚、人身危险性较小,于法于理都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惩罚与挽救并重的原则,在认定被告人刘XX犯有合同诈骗罪的同时,能够对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刘XX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后果较为严重,理应受到刑罚处罚。但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刘XX主观恶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良好,并有诚恳的悔罪表现,如果对其宣告缓刑,其肯定不会再次危害社会,反而会怀着感恩的心理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请求法庭给予被告人一个机会!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彭学明律师
20XX年X月X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