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的日期是,自合同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为合同的签订日期。如果当事人并非在同一天签字,以最后一个当事人签字时间为准。如果合同明确标明了签订日期,则以该日期为准。
合同签订日期不是必须写。合同的签定日期不属于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书写合同的签订日期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只要签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的,在当事人签字、盖章、按手印或者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所接受的情况下,该合同有效。
合同成立适用原则有:
1.意思自治原则,即自愿原则。当事人有从事合同行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地选择合同的相对人、订立的形式和合同的内容,依其自由意志创设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具备意思表示这一基本事实,合同即告成立。
2.公平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3.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4.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5.守法及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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