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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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律师研判后争取到无罪

发布者:王正兵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5日 10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孟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决定,于2022 年9月 20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正兵,云南勇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3 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3 年7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 2023 年8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3 年9月 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 2023 年10月13日补查重报

榕江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一、2022年7月底至8月初,犯罪嫌疑人付某伙同丁某(在逃)在云南省曲靖市“四方租车行”租一辆小车(车牌号为云DxxxW)分别到曲靖市沾益区大坡乡、菱角乡、盘江镇、播乐乡等地向烟农收购烤烟叶,围积至曲靖市麒麟区,付某借给丁某(在逃)2 万元现金作为货款本金。收得一部份烟叶后于 7月底两人拉一车烟叶 4.7 吨到广东韶关贩卖,卖得 5 万余元,获得本金及利润,回到到曲靖后,除本分利,两人各得 1.2 万元。两人用本金再次开车到上述乡镇收购烟叶。共收得 16958.65 公斤烟叶8月7日由付某找来两辆货车分别装货。准运往广东省韶关贩卖。2022年8月8日由付某开租来的小车云 DxxxW(鄙某陪同)在前面开道,李某丁某(在逃)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 Mxx1重型仓栅式货车,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 M39181 重型仓栅式货车,从云南曲靖市装好烟叶前往湖南郴州市和广东韶关,8 月 8 日 13时许车辆行至厦蓉高速 1230 千米+100 米处时被榕江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榕江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唐某李某丁某(在逃),付某逃跑。经查:李某唐某运输烟叶,俩人均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制品,付某丁某(在逃)是该批货物的货主。经称量,李某拉的烟叶共计 8622 公斤。唐某拉的烟叶共计 8336.65 公斤,经榕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车烟叶价值共计 50余万元。

丁某(在逃)和付某在榕江被查获后,不思悔改,于 2022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丁某(在逃)、付某两人两次租一辆车牌为云Dxx7的黑色大众轿车在曲靖市沾益区播乐乡、炎方乡、菱角乡等地向烟农收购烤烟叶,后运输至曲靖市麒麟区文华街道代河村的出租房内进行围积,准备外运进行贩卖。2022 年9月 6日丁某(在逃)联系到孟某(车牌为鲁 Dxx8 的货车驾驶员,货车帮平台接单)准备将前期与付某等人在沾益区播乐乡等地收购的烤烟叶装运至部关市。9月6日,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经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沾益辖区内非法收购、围积烤烟,准备拉往外省销售,2022年9月8日凌晨3时许,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经侦大队联合沾益区烟草专卖局在曲靖市麒麟区珠街路口曲江石化加油站内,查获孟某驾驶的鲁 Dxx8 仓栏式货车并在车厢内查获初烤烤烟烟叶 5000 余公斤,并在现场查获用来给大货车带路的云Dxx7黑色大众轿车一辆,在车内查获犯罪嫌疑人付某汪某陈某三人,后丁某(在逃)投案自首。经查明,2022年9月8日4 时许,犯罪嫌疑人驾驶装载烤烟叶的车牌为鲁 Dxx8 的货车向麒麟区珠街方向行驶,付某汪某陈某三人驾驶车牌为云 Dxx7的黑色大众轿车在前带路,行驶至麒麟区珠街路曲江加油站时,被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曲靖市沾益区烟草专卖局查获。根据称量本次运载烤烟叶重量为 53535公斤,经曲靖市沾益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次运载烤烟叶重量为 5353.5公斤,价值 18068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孟某虽然实施了帮助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孟某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前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榕江县公安局认定孟某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不起诉。


王正兵律师是一名知名律师,分别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大学,在两所大学期间分别研习经济法学类法律事务和法律。现已经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曲靖
  • 执业单位:云南勇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320********3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