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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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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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 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厂房的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将位于 的厂房(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作为_ 商业用途经营使用,在租赁期间内未征得甲方同意不擅自改变该厂房的用途,计租面积共计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合同签订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满后,甲方若继续将租赁厂房对外出租的,在同等租金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3、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_3_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在本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为:90000元/(口月/口季/□半年/口年) (不含税),租金总计: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该场地租金标准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变。
2、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之后每期租金于上一期租金到期15日前由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
3、如乙方要求甲方开具租赁发票,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4、租赁保证金: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支付 个月的租金作为保证金。租赁期限届满后,如乙方不存在拖欠租赁费、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及不存在违约的情形。甲方于本合同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四条 租赁厂房相关费用
1、租赁期间,如产生与租赁厂房有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2、乙方经营所产生的税费(水、电、垃圾清运费等)由乙方按当地相关部门的标准自行缴纳与承担。
3、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约定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五条 租赁厂房及设施设备的管理及维护
1、甲方应保证场地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对其自行装饰装修或增添的设施设备承担维修和保养。
2、甲方同意,租赁厂房由乙方自行管理,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影响乙方租赁厂房的正常使用。
3、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保养及管理由乙方负责,因乙方保不合理使用,致使场地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不得转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厂房转租给第三人。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转让其所有的租赁厂房时,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2、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对厂房进行装修、改造,但装修、改造不得改变厂房主体结构,也不得危及厂房的安全,需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涉和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管理。
4、甲方保证对租赁厂房拥有合法的使用、出租的权利。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政府指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物业公司指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物业公司对租赁厂房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租金。
2、乙方应按时缴纳水电费、物业费、垃圾处理费等酒店经营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如因乙方原因未履行缴费义务被相关部门处罚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租赁厂房进行转租、分租、抵押、出售等。
4、乙方须合理使用租赁厂房及设施,如因乙方过错对租赁厂房及设施造成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
5、乙方应做好防火、防盗及治安保卫工作,不得利用租赁厂房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6、乙方应合法经营,及时办理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及手续,按时缴纳法律法规规定的因经营产生的相关税费。
7、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所有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事故纠纷、债务纠纷、侵权纠纷、人身财产损害纠纷等,所导致的一切开支、责任、损失、赔偿、索赔或诉讼等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如乙方以上问题引起产重后果或经营过程中有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其他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已经缴纳的租金不予退还,除此之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对甲方的赔偿责任。
8、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应当持续,主动投保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险,办理二次消防手续以及设置必要的安保措施,负责承租区域的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工作,并遵守有关治安、消防、安保、环卫、环保及节能、节水等方面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乙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由乙方予以赔偿。
9、乙方应注重安全生产,租赁期间存在的安全问题、消防等问题的责任损失主体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如相关部门对甲方进行处罚,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0、乙方使用承租厂房作为办公地点办理营业执照的,在合同终止后,应在十五日之内办理注册地址的迁出等工商变更手续。乙方逾期不予办理的,乙方自应迁出之日起向甲方承担租金损失,该损失按月租金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满月计算。如逾期迁出导致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向甲方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合同变更、终止、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战争、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须在本合同终止后5日内无息退回乙方已支付但未使用期间的租金等相关费用。
3、在租赁期内,如遇租赁厂房被政府部门征收或拆迁,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租赁厂房时,甲、乙双方可以终止本合同,甲方须在本合同终止后5日内无息退回乙方已支付但未使用期间的租金,双方互不赔偿损失,但按政府征收拆迁补偿规定属于乙方的部分应给予乙方。
4、在赁租期内,除具备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之外,如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已缴纳的租金不予退还,并按本合同当年租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采取救济措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等。
5、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属于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和设施设备由乙方搬出或自行处理,但乙方投资的固定设施、装修、装饰部分不得拆除,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但甲方亦有权选择要求乙方将厂房恢复原状。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厂房的,根据逾期交付房层的天数扣减相应的租金。
2、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拖欠租金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逾期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甲方有权采取停止供水、供电、锁门等措施,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厂房,除按本合同当年租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需赔偿甲方因采取救济措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等:
1)未经甲方允许擅自转租或分租的;
2)擅自改变厂房主体结构或危及厂房的安全的;
3)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15日以上的;
4)利用承租厂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擅自改变厂房用途的
6)存在安全、消防问题拒不整改的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在租赁期内,不因甲、乙双方的法人主体、股东变更而影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合同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新的法人主体承担,双方权利义务不变。
2、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并以传真或快递方式送达。若任何一方的地址或者通讯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否则任何一方以本合同列明的地址和通讯方式送达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均视为已经送达。传真以发出之日视为收悉日,快递以送达之日视为收悉日。
3、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租赁厂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如甲、乙方未能同日签字盖章,则自最后一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共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