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福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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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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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很有可能被一些人用来成为逃债的工具

发布者:黄福涛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4日|分类:抵押担保 |1696人看过


《民法典》设立居住权的目的是实现“住有所居”特别是对于公租房及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但是很有可能成为一些人恶意逃避债务的工具,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但是只要双方合同约定也可以有偿设立,出租。打个比方吧,我在外面欠了很多钱,我有一套商品房,如果我不还钱,很有可能房屋很被法院拍卖用来还债,如果找一个人签订居住权合同,合同约定房子对方可以住到去世,而且还可以对房屋进行出租收益,我一次性收取30年的居住权使用费,直接套现走人,你想房子都设立居住权了,即使法院拍卖,还有人敢买吗!即使有人买,也只是一本毫无用处的房本。因此建议政府可以通过严厉管控居住权登记条件和查处虚假登记等措施,防止一些人恶意利用,比如禁止抵押房屋设立居住权,同时提醒那些以抵押作为债权担保或者购房的人特别注意该房是否设立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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