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担心债务人到期偿还不了债务,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很多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只写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注意了!在《民法典》生效前您这样写没有什么问题,债务人与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您可以向债务人追索,也可以向保证人追索,但是《民法典》生效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一定要写上四个字“连带保证”,否则,你不写这四个字,保证人只承担“一般保证”,您只有先找债务人追索,要不到你才能向保证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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