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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行为非但违反《民法典》还可能触犯《刑法》

发布者:王晋云律师|时间:2024年02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 |76人看过举报

“百善孝为先”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对父母的赡养是每个公民在法律上应尽的义务。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离不开社会的基础单位——家庭内部的和谐稳定。对家庭成员的遗弃行为,可能触犯刑律,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01

2021年6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搬至其父亲王某某的住处,与父亲共同居住(无其他同住人),其明知父亲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需长年服药,且年老体弱、腿脚不便出行需拐杖辅助。2021年9月17日左右,王某某身体状况进一步恶化,无法独立下床,生活难以自理,但王某不顾父亲身体健康状况,未带父亲就医,亦未对父亲进行包括进食、服药、陪护等基本的生活照料,同年9月23日左右王某某死亡。2021年9月23日至28日,王某在发现王某某已死亡的情况下,未及时处理后事,且将尸体弃至上址至案发,致尸体高度腐败。


02

(一)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遗弃罪的?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1.《刑法》关于遗弃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遗弃罪作出规定: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1)在主体上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并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2)在主观方面上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履行扶养义务,会给被扶养人带来危害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却仍拒绝履行法定的照料、扶养义务。


(3)在客体上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的平等权利。对象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4)在客观方面上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遗弃行为。行为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又有扶养能力却拒不履行这种义务。在实践中,不作为与作为的行为方式经常同时并用。

除此之外,行为人的遗弃行为还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对遗弃行为的情节恶劣程度作出规定:

“依法惩处遗弃犯罪。负有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危害严重的遗弃性质的家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二)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对本罪中遗弃致人死亡的情形与故意杀人罪作出区分:

“准确区分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行为的时间与地点、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依赖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只是为了逃避扶养义务,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者广场、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遗弃罪定罪处罚。对于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三)遗弃罪与虐待罪的区别?


遗弃罪与虐待罪都是多发于家庭生活中两种罪名,但在具体构成要件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客体不同

遗弃罪侵犯的客体往往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虐待罪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的各种合法权益,也直接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

遗弃罪的客观方面往往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而虐待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经常或连续折磨、殴打家庭成员,或摧残其身心健康的行为。


3、主体不同

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扶养义务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而虐待罪的主体,是在一个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可以是护工或者保姆。


4、主观方面不同

两罪在主观方面虽均是故意,但其故意的内容不同。遗弃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实际履行扶养义务能力而拒绝扶养。而虐待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


03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04

(一)扶养是法定义务,遗弃可能触犯刑法


《民法典》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所谓“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扶养,仅指家庭成员平辈之间的相互扶养,比如说夫妻之间或兄弟姐妹之间。广义的扶养,还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及长辈对晚辈的抚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家庭成员应当依法履行。本案中的王某对父亲的扶养义务则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赡养义务。因此,赡养父母不仅是知恩图报的道德修养,更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义务。法律不强人所难,但是逾越道德底线的遗弃行已经超出了家事和民事的范围,侵害了刑法所保护法益,必将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


(二)强化遗弃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与联系,全方位织密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法网


《民政部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及系统支持相关政策、法规的建议”的答复》第六条,明确提出加大对遗弃罪的惩处力度以对遗弃残疾儿童起到提前干预的效果:

“我们将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进一步密切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加强对残疾儿童生存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在民法典编纂工作以及待民法典出台后婚姻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被替代的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强制性免费婚检、重构遗弃罪规定等建议;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生活、护理补贴制度和康复救助制度的部署,把惠及残疾儿童的政策做事做细做好。”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七条中,对可能涉嫌遗弃罪的情形作出规定: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妇女也明确规定了“禁止遗弃”相关条文。“遗弃”行为在其他罪名均有体现,“遗弃罪”与其他罪名也多有联系。这便要求司法机关要将各种涉及老人、儿童、妇女等弱势群体的罪名与本罪相互联系,既在刑事上加大惩处力度,又要全方位织密保护弱势群体各项合法权益的法网。


(三)增强遗弃入刑的教育宣传,促进文明家庭建设


1979年刑法在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中规定了遗弃罪,表明立法者制定本罪的初衷在于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随着1997年刑法将遗弃罪调整到侵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本罪的法益虽发生了变化,但其保护弱势群体、促进家庭关系稳定和谐的目的未曾改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法制教育等多种形式,开展反对家庭暴力、家庭遗弃等宣传教育活动,促进构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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