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晨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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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被检察院逮捕后怎么取保?

作者:张晨光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27次举报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被检察院逮捕后怎么取保?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还可以取保吗?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羁押必要性申请书怎么写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或者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还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案件如果被批准逮捕或者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之后,在此期间如果发现当事人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不过在检察院阶段申请取保候审被称之为羁押必要性申请,与取保候审略有区别,但与取保候审的效果是一样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在哪些情况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呢?

一般来说,接受申请并且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五)其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及时释放或者变更的。

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或者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三)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四)过失犯罪的;

(五)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六)认罪认罚的;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获得被害方谅解的;

(八)已经或者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或者提供担保的;

(九)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十)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一)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十二)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十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四)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十五)可能被宣告缓刑的;

(十六)其他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综上,在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或者当事人涉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已经被逮捕后,都可以向所在的检察院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求检察院对当事人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羁押必要性审查被检察院通过,那么很大概率会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需要考量的因素较多,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从专业角度出发提高取保候审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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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晨光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擅长领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普罗米修(光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320********3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自诉、毒品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