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朝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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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

作者:方朝阳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2次举报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3、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4、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11年起在阳新县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先后在上海多家企业主管公司法律事务,对特许加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黄石
  • 执业单位: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220********3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