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5年8月在淘宝网店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后又购买无缝钢管和红外线瞄准器,与射钉枪改装成枪支,2016年年底时,周某某将该射钉枪贩卖给工友董X超。同时查明,被告人董X超于2016年年底,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支成品射钉枪。经鉴定,被告人董X超从淘宝网店及周某某处购买的两支疑似枪支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均认定为枪支。
律师点评: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起点刑期就是三年以上,也就是最低也要判三年,那么是否适用缓刑呢?那么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并不是应当宣告缓刑,在这样的案件中要及时在案件的各个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或者协助案件调查。为审判环节争取获得适用缓刑奠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