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杨某某(男,1994年生)与龚某、陈某三人合伙在达州开办"建农XX科技公司",初衷养殖蟾蜍。后因存活率低,三人商议决定改收购野外猎捕的中华蟾蜍("三有"保护动物)再转卖牟利。杨某某具体负责下乡收购,公司以每斤5—8元收购村民夜间照明猎捕的野生蟾蜍,再以每斤10—17元销往河南、广东等地。2023年3月至2024年1月累计收购数千斤。案发被抓,检方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单位及龚某、陈某、杨某某刑责,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4.5万元。同案下游收购商被定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
二、专业抗辩(魏开强律师作用)
四川达城重法律师事务所魏开强律师接受指定担任杨某某辩护人。魏开强律师审查后确认:杨某某系被纠集参与合伙、无决策主导权,仅负责现场收购环节,未参与账目管理、未支配销售款、未占有主要分红;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坦白且初犯偶犯。魏开强律师在庭审中重点向法院阐明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于主犯龚某,应在从犯幅度内充分考量其受雇打工性质,并配合认罪认罚制度争取按检方最低建议量刑。经魏开强律师有效辩护,法院完全采纳辩护意见,直接按检方最低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未上浮刑期,且杨某某与陈某并列获最轻实刑(主犯龚某判一年)。
三、判决结果
达川区法院作出(2024)川1703刑初XXX号判决:被告单位判处罚金1.5万元;龚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万;陈某、杨某某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4.5万;下游买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涉案蟾蜍已放生,作案工具没收。
四、社会意义
禁猎区禁猎期内收购非法猎捕的"三有"野生动物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养殖户擅自转做野生收购同样入刑。本案也体现刑辩律师在已构罪且检方已提量刑建议情形下,通过厘清共犯地位、促成认罪认罚,帮当事人锁定最有利量刑结果、避免顶格处罚的价值。
魏开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