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开强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四川

魏开强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6:00-23:00

  • 执业律所: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568177921点击查看

【发回重审获缓刑】邹某某、王某某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一案

发布者:魏开强|时间:2023年06月01日|3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被告人邹某某找到被告人王某某帮忙联系购买炸药和雷管。被告人王某某将在达州市通川区XXX石厂从事爆破工作的张某茂(另案处理)介绍给被告人邹某某,邹与张联系后,张称当时没有炸药和雷管。同年11月,二被告人被告知能够到达州购买炸药、雷管后,被告人王某某遂驾驶号牌为川SX的皮卡车搭乘邹某某从万源市玉带乡出发赶至达州市凤凰桥附近,以2500元人民币非法购买了爆炸物(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嗣后,二被告人用该皮卡车将爆炸物运输至万源市玉带乡XX山村,并存放于被告人邹某某位于该村的老房子卧室书柜内。2016年3月,因被告人邹某某搬家,遂将上述爆炸物堆放在邻居张某达空屋内存放,直至2017年1月18日案发。经公安机关对从被告人邹某某处查获的爆炸物进行清点,共有炸药32公斤、雷管511发、导火索46.96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某、王某某违反我国法律规定,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办案经过:

1.邹某某经万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实刑),魏律师是二审时接受委托的,二审期间我仔细反复查阅卷宗,发现涉案的爆炸物品全部没有经过司法鉴定,无法认定为爆炸物品,一审认定事实存在错误。在二审中,魏律师强烈坚持无罪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采纳我的意见将案件发回重审,案号: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7刑终78号裁定书。

2.发回重审后,魏律师和重庆、成都的鉴定专家多次沟通,验证了爆炸物品是必须经过鉴定才能认定为爆炸物品。一审法院在律师辩护的压力下最终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收到判决书后邹某某获释。魏律师也获得委托人非常认可。

建议或意见:

1.权利是靠自己争取的,如果当事人不去积极争取,将面临三年半的实刑。

2.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做。刑事案件应当慎重再慎重,阅卷必须仔细,说服法官的过程必须不劳其烦



  • 全站访问量

    34083

  • 昨日访问量

    3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魏开强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