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晶律师

  • 执业资质:1510320**********

  • 执业机构: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自贡市第七届“紫荆花开·巾帼维权大讲堂”《民法典》继承编宣讲

发布者:童晶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606人看过



自贡市妇联和自贡市律师协会联合在这里开展第七届“紫薇花开?巾帼维权大讲堂”为主题的我国《民法典》集中法治宣传活动 宣讲分享:

各位解放桥社区乡亲、朋友们,大家好!

非常荣幸在这里与大家见面,也非常感谢大家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时间来听我的分享。自贡市妇联和自贡市律师协会联合在这里开展第七届“紫薇花开?巾帼维权大讲堂”为主题的我国《民法典》集中法治宣传活动。同时,我也是本社区居民的一员,也住在这附近,今天很开心能在这里认识大家,希望能为我们的街坊邻居们提供更多的法律服务。今天我依照组织安排,为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巾帼心向党 思想引领法治讲堂之《民法典》继承编的宣讲。

先自我介绍一下,我是童晶律师,童是儿童的童,晶是水晶的晶。我现在在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中国国会会员,我的电话号码是:13890001981。我借这个机会,和大家分享关于我国《民法典》中的继承编,我们将与实务案例相关联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两年的时间,总共有七编,民法典的诞生让我们对民法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我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是其中第六编总共四章继承相关的内容。继承案件在实务中更多的是梳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财产之间的关系。在办理继承案件当中,最大的难点是遗产的查明问题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一、我国继承法律制度规范体系与一般规定

     我国除《民法典》继承编以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继承相关的司法解释,形成了相关法律体系。1985年出台我国《继承法》已失效,继承现在主要由《民法典》继承编和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来规定,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遗产的范围

按照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内容很广泛。日常多见到的不能继承的财产有:公房承租权、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这是给近亲属的财产,实务中一般参照继承来分配)

2.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

法定继承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遗赠抚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抚养人之间约定关于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抚养人所有的协议。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

     从法律效力上来讲,遗赠抚养协议效力大于遗嘱继承的效力,遗嘱继承大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3.继承的放弃

    享有继承权的人,在继承开始之前主动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应由其本人亲自提出。放弃继承权的人,将不再承担对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的义务。

4.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

关于继承权的丧失,我国《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防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我们通过案例来加深理解。

周某与蔡某其他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出走”妻子主张继承丈夫遗产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周某(女)与蔡某(男)于1987年共同生活,生育一女蔡甲、一子蔡乙。2000年,周某独自带蔡甲离开云南四川生活至今。2016年12月,蔡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周某、蔡甲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蔡某的遗产。蔡乙认为周某自2000年就独自带蔡甲出走,未与蔡某、蔡乙共同生活。后周某与案外人王某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便认定周某与蔡某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周某离家以及重组家庭的行为已经充分表明其放弃了与蔡某的婚姻和家庭,对蔡某未尽到扶养义务,故不应分得蔡某的遗产。蔡甲与蔡某长期未共同生活,未尽到子女义务,应分得较少的份额。周某与蔡某系事实婚姻关系,周某作为蔡某的配偶,本应依法享有继承权。但是,周某带着蔡甲离家出走十六年之久,直至蔡某去世才回来,蔡某独自抚养蔡乙直至其成年。周某作为妻子,作为母亲,未尽到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亦未对蔡乙尽到抚养照顾义务,对家庭更无任何贡献。周某在离家期间还与他人长期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给蔡某和蔡乙精神上造成严重的伤害,其行为系长期遗弃被继承人及家庭。同时,周某回来后不久即因财产分割问题与蔡乙产生纠纷,其回来的目的并非为了与家庭成员团聚和履行家庭义务。故综合考虑以上情节,法院判定周某无权继承蔡某的遗产。

本案中,周某离家出走十六年,存在遗弃配偶与儿子的情形,未尽到为人妻、为人母的责任,并在出走期间与他人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亦背离了夫妻忠实义务。蔡某生前周某未尽义务,蔡某死后周某却要继承蔡某的遗产,于情、于理、于法,其主张均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法定继承

1.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

      我国《民法典》第1126条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不以性别来区分遗产份额大小。我们也通过一个案例来理解:

马某某女儿与马小某继承纠纷案:马某某、王某某夫妇婚后育有两子六女,其中次子于早年去世,六女先后出嫁,马某某、王某某随长子一家共同生活,并共同翻建了房屋。后马某某、王某某先后去世。期间,长子马小某主持召开家庭会议,决定将房屋分给自己的两个儿子,之后再次对房屋进行了翻建。2021年,上述房屋拆迁,获得征收补偿款若干,长子一家认为应全部归自己所有,六女儿亦主张享有继承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款系原房屋被征收而取得,故在分配时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情况而确定。因马某某夫妇与长子一家对房屋进行过共同翻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马某某夫妇对该房屋占有20%份额,该部分所对应的征收补偿款应属马某某夫妇遗产,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同时考虑长子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并尽主要赡养义务情况,酌情对其多分遗产。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即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不论男女,他们的继承权都是平等的,不因性别而权利不同,只要没有被依法剥夺财产继承权,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本案中,被继承人马某某夫妇的长子虽曾“做主”将房产进行过分配,但剥夺了其他六姐妹应享有的继承权利,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充分保障了出嫁妇女的继承权。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其中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代位继承

我国《民法典》在原来《继承法》新增加第1128条规定了代位继承,扩大了继承的范围。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遗产分配的原则

我国规定遗产分配的原则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均等份额分配,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和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照顾应多分遗产。

而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应少分或不分。

我国《民法典》第1131条还规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继承人有较多抚养的人,可以适当分遗产。

从法律规定上来分析,我国规定还是情法相辅相成的。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1.遗嘱的形式法定

遗嘱的形式有:本人亲笔书写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需要注意,遗嘱要表明身份必须使用大名,不能用代号和称谓(比如:爸爸、妈妈等),日期也要明确。另外遗嘱见证人法律也做了相应规定,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是有利害关系的人。录音录像遗嘱原则由立遗嘱人来进行主导,遗嘱见证人尽量避免不要去引导或指导、发问方式来完成遗嘱。

引入一个案例:姚某林与姚某夫妇遗嘱继承纠纷案

姚某夫妇(均已故)二人育有五子一女。姚某夫妇生前立下遗嘱,由单某代书,孙某、周某见证,将其所有财产(包括门面房三间、住宅一套)由三儿子姚某林继承。现姚某林依据该遗嘱主张确认案涉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庭审中法官通过仔细分析发现案涉遗嘱的代书人单某虽陈述其为姚某的朋友,但其实为姚某林的岳父。见证人孙某与周某针对“彼此是否熟悉”一问回答不一致,孙某称“熟悉”,周某称“仅在姚某林家见过一面,不怎么熟悉”,而孙某、周某二人的身份证住址相同。故代书人与姚某林继承姚某夫妇的遗产具有一定利害关系,不具备代书人的法律资格,案涉遗嘱因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为无效遗嘱。法院判决驳回姚某林的诉讼请求。
  
童律师评析: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同时法律规定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遗嘱的撤回、变更和遗嘱效力的顺位

按照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了与遗嘱相反的法律民事行为时,比如处分了遗产等,视为对遗嘱的撤回。

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的,以最后时间的遗嘱为准,以前有规定公证遗嘱优先,现在将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取消了。

四、遗产的处理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负责处理遗产。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按照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如果遗产管理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情节严重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承担比如赔偿等民事责任。

遗产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遗产的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得损害遗产的效用。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同时还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最后,我们一起来回顾总结今天讲解的所有继承内容,首先我们讲了我国继承体系和一般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了遗产的范围、继承的放弃和丧失,我们通过案例深入、直观的了解相应的法律规定。随后我们讲了法定继承,男女平等都有继承权,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然后讲解了遗嘱继承和遗赠。最后我们了解了遗产的处理,主要由遗产管理人来执行清理和分配遗产,遗产的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另外我们通过几个案例解读来更深入直观了解继承相关法律知识。

今天的课程分享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聆听!

再见!各位街坊邻居们!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