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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三人为分得拆迁房产,与丧偶弟媳对簿公堂

发布者: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2日|分类:拆迁安置 |282人看过

  母亲去世后,张家姐弟三人为分得拆迁房产,不顾多年前签订的分家单,将丧偶弟媳李红和侄女张晓晓起诉至法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李红母女应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三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张大爷和吴阿姨是夫妻,二人生前共生育一女三子,张大(女)、张二(男)、张三(男)、张四(男)。1991年3月,张二、张三、张四在张大爷的主持下分家,三人签订分家单,其中约定了对老人的赡养问题,并确定每人分得登记在吴阿姨名下的四间房屋,其中小儿子张四的四间房中有老人两间,老人去世后这两间房归小儿子张四所有。

  后来,小儿子张四与李红结婚,生育女儿张晓晓。岂料天有不测风云,十余年间,张大爷和张四相继去世。李红独自抚养女儿,并与婆婆吴阿姨在同一院落共同生活,对吴阿姨尽赡养义务。

  2010年7月,当地进行拆迁。婆婆吴阿姨、儿媳李红、张大、张二、张三家庭内部签署拆迁分房协议书,约定吴阿姨居住的两间房屋拆迁所得房产外加22万元产权使用权归吴阿姨所有,其余财产归儿媳李红所有,吴阿姨为原产权人,李红为新产权人。几天后,李红作为买受人与相关部门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花费19万元购买了拆迁房屋。

  2018年,吴阿姨去世。张大、张二、张三认为,小弟张四分得的四间房中有老人两间,这两间房相应的拆迁利益应属于老人所有,所以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该房产及存款、合作社股金和收益,三人与李红母女协商不成,起诉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李红、张晓晓母女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应诉。

  法庭上,三原告主张拆迁分房协议书约定的含义是房屋产权归母亲吴阿姨,冠领律师指出,拆迁分房协议书约定的含义是房屋使用权归吴阿姨,而且该协议书约定的背景是数十年前的分家单。

  一审法院采纳冠领律师的意见,认定协议约定的含义为房屋使用权归吴阿姨,吴阿姨去世后,其对房屋使用权自然消灭,产权仍属于李红;另外原告三人未提交对现金存款的财产线索和具体明细,法院不予处理;仅支持了原告三人对吴阿姨在合作社的股金和收益按法定继承的主张,由张大、张二、张三、张晓晓各继承四分之一。三原告不服一审法院关于房产的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庭上,冠领律师代理母女二人重申分家单的重要意义:分家后的近二十年,老人及其子女一直按照分家单的约定居住生活、各尽赡养义务,张二、张三也是基于分家单取得各自家庭拆迁利益,分家单约定的内容是全部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全体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三原告要求分割张四的家庭财产,该行为与分家单约定不符。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拆迁分房协议书具体用语并结合分家单的客观背景,认为房屋使用权归吴阿姨,并无不当,并希望原告三人考虑分家时兄弟姐妹之间利益的分配,对去世弟弟的配偶、子女予以体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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