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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台拆迁赔偿胜诉;莫名其妙被拆除 法律当然会说“不”

发布者: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4日|分类:拆迁安置 |188人看过

  安徽省凤台县的程姚(化名)在村里的繁华地段有一套占地面积为654.42平方米的房屋,不料,去年的一天拆迁部门把这套房屋拆除了,屋内的大量财产也被掩埋于废墟之下。当时程姚很不解,自己既没有收到任何处罚决定书,也没有与拆迁部门签署过任何补偿安置协议,凭什么拆除我家房子?程姚认为拆迁部门严重损害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遂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诉讼维权。

  冠领律师前往当地了解了具体政策和房屋现场情况后,收集大量相关证据材料。基于对案情的细致梳理,律师制定了诉讼方案,充分准备后,与拆迁方“对簿公堂”。2020年12月,经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被告拆迁部门私自拆除程姚房屋的行为违法。

  庭审之上,冠领律师列出认为被告拆迁行为违法的四点理由:其一,被告无权拆除程姚的房屋;其二,程姚的房屋不具备拆迁的法定条件,不能对其实施拆迁;第三,被告的拆除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批文;其四,被告的拆迁程序严重违法。根据以上四点,请求确认被告于2020年9月6日私自拆除程姚房屋的行为违法,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了表明自己没有违法,被告当中的三个部门依次辩称:拆除行为不是自己的部门具体实施的,也没有做过限期拆除通知书,不是适格的被告。三被告答辩结束后,镇拆迁部门辩称:县城管局已经于2020年7月1日认定程姚房屋不符合《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是违法建设,当时还责令程姚限期拆除,所以,依据《凤台县拆迁部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对程姚的违法建设进行拆除并无不当。并且,拆除程姚房屋时已经对程姚的物品进行了公证,社区工作人员已经短信告诉原告物品代为保管的地点与期限,综合来看,本部门的拆迁行为并不违法。

  冠领律师针对被告观点,向法院提交了程姚与拆迁办工作人员的电话录音、拆迁后的房屋残骸照片以及两份程姚曾收到的《县拆迁部门强制执行决定书》和《县城管局限期拆除通知书》,这些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拆除行为,且拆迁行为违法。

  被告对这些证据无异议,同时,镇拆迁部门承认拆了程姚的房子,但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违法,向法院提供了县城管局《限期拆除通知书》《县拆迁部门强制执行决定书》证明程姚房屋是违法建设,依法拆除并无不妥。除此之外,被告还提供了《公证书》、短信以及《领取物品通知书》,用来证明当时程姚家中的物品已被妥善保管。程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并不否认,但其是否合法,是否与拆除有关还请法庭进一步调查。

  经过一番精彩博弈,冠领律师指出:依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在本案中,虽然被告向程姚送达了《县拆迁部门强制执行决定书》,但是在拆除房屋前,被告均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安置补偿协议,也未作出相应补偿决定,所以,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县拆迁部门和镇拆迁部门私自拆除程姚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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