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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拆迁维权律师;代理王先生房屋被拆迁 诉讼行政赔偿案胜诉

发布者: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0日|分类:拆迁安置 |431人看过


  征收过程中房屋被拆除后,很多人都知道可以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拆迁行为违法,也有些人知道违法拆除胜诉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对国家赔偿决定书不服的还可以起诉。但是,大部分人并不知道国家赔偿诉讼中,应注意哪些问题。本文通过一则律所在湖北武汉胜诉的赔偿案例,给大家分析一下国家赔偿程序中的重点问题。

  湖北武汉某区,王强在本村集体土地上有一处房子,后因某征收项目,房子被划入征收范围。王强起初以为他要成为“拆一代”了,兴奋不已,没想到最后却打上了官司。当初建房时,王强向规划部门报过手续,房子也是经建设管理所许可后建造的,现在由于补偿标准过低,补偿的钱不够在附近买一套房,安置房的面积也远低于现有房屋面积,所以王强和征收部门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

  虽然没有房产证,但王强手握土地使用证和建房许可证,并不担心房子会被当成违建拆除,然而征收并没有因为王强没签字而停止。三年后,征收部门为了推进项目进程,向王强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组织人员违法拆除了王强的房屋。王强不服,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

  在房子手续齐全且征收方没有申请法院行政执行的情况下,加上原告方拥有完整的证据链条,打赢违法拆迁之诉在意料之中。意想不到的是王强申请国家赔偿后,行政机关竟作出了一份与原赔偿决定相差不多的决定,令王强很不满意。为此,他又委托律师提起国家赔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赔偿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院生效判决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被告有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职责。关于赔偿标准,生效判决明确“因被告是为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故其赔偿的标准应当不同于原、被告在未拆迁时适用的正常补偿标准,而本次被告作出的《赔偿决定2》与前一次诉讼中被撤销的《赔偿决定1》相比,关于房屋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完全一样,且依然是按照《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测算,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本案中,被告只考虑到房屋性质完全按照合法的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标准对王强进行赔偿,并没有考虑到王强房屋被拆除行为的违法性,没有体现国家赔偿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惩戒功能,有违法律的立法初衷。

  因此,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考虑王强房屋的性质、房屋被拆除的时间、当前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等诸多因素综合确定房屋价值的赔偿标准。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该赔偿决定,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实务中,很多被拆迁人出于各种原因,会选择自己先打确认拆迁行为违法诉讼,打赢后下意识地认为违法拆迁都打赢了,国家赔偿肯定更容易,其实不然。国家赔偿程序中的细节远比确认违法拆迁更多,而决定案子胜败的关键就在于细节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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