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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宅基地时给予的补偿是补给谁的,征收补偿方式是如何补

发布者: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6日|分类:拆迁安置 |192人看过


  征收农村宅基地时,宅基地补偿对象到底是谁?应该补给谁,如何补?很多被征收人都弄不清楚这些问题,本文便来聊一聊宅基地征收的补偿问题。

  农村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对象是被征地农民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是大家关注的重点问题。这一问题其实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补偿的对象,即补给谁;二是补偿的内容,即补什么。解决的前提就是明确界定征收对象中所包含的权益内容和所属主体,权益所属的主体决定补偿对象,权益的具体内容决定补偿内容。简单理解,所有权人是谁决定补给谁,权益有哪些决定补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权益构成分为三个基本部分:一是《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关于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宅基地所占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权益;二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宅基地使用者权益;三是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规定,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享有的房屋所有者权益


  征收农村宅基地时应依法针对不同权益主体补偿其因征收所受到的损失。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土地的主要补偿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因安置职责的归属主体不同分别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单位、被安置人员个人

  就宅基地的征收补偿而言,土地管理法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宅基地具有不同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特殊用途──居住功能,征收补偿除包括一般的土地补偿和地上房屋补偿外,应当体现出对宅基地承载的居住权益的特殊安排


  作为宅基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剥离了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一般土地价值的补偿费用,如土地补偿费;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获得宅基地使用价值──居住功能的相应补偿或者安置,如安置人口(人头费)补偿费;作为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应当获得地上房屋价值的相应补偿,如安置房、房屋补偿费

  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一般涉及到的补偿对象,其实就是以上三种,具体补偿多少数额,还需要结合具体的地方规定,比如土地补偿费、青苗费等标准就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具体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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