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11000**********

  • 执业机构: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土地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冠领律师普法;购买回迁房 房价暴涨 过户时卖方反悔拒绝过户

发布者: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8日|分类:房产纠纷 |402人看过

  2006年,王先生因为拆迁分到了三套回迁房,正好朋友周女士要买房,王先生便以50万的价格卖了一套给周女士,同年,周女士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王先生。周女士、王先生和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约定在办房产证时直接办理给周女士,同月,周女士和物业办理了物业交接手续,拿到钥匙后,周女士便给房子做了精装修,随后周女士便住进去了。

  2012年,开发商通知可以办理过户了,此时周女士联系王先生去办理过户手续。但6年的时间,房价已经翻了好几倍,王先生后悔了,表示拒绝过户。王先生独自找到开发商,将回迁房购房发票的付款人信息改成妻子的名字。开发商公示的房屋过户手续显示的提交手续中,购房发票名称必须是周女士,现在发票名字变了,周女士也没法直接办理产权证。

  忧心忡忡的周女士,开始找律师维权,但是很多律师一听说没有书面买卖合同,就表示要房很困难。那么周女士的真的就竹篮打水一场空吗?

  其实不然,周女士可以将王先生和开发商做共同被告一同起诉,要求二被告配合办理房产证。理由如下:

  一、虽然本案中周女士和王先生处于朋友关系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购房合同,但是双方实际上都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相应义务。比如,周女士2006年就已经向王先生支付了50万的购房款,王先生也履行了交付义务——给钥匙让周女士实际占有房屋并居住至今。

  二、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4条规定,“房屋经多次转手买卖,均未办理转移登记,终局买受人以前手出卖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追加登记权利人(第一手出卖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的,可以判决当事人依次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周女士、王先生、开发商明确约定“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后直接将房屋登记在周女士名下”,因此房屋可以直接直接过户到周女士名下。

  三、因房价暴涨,王先生为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将发票的付款人信息改为其妻子的名字,致使周女士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此行为属于毁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王先生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周女士办理过户。

  最后,提醒大家,回迁房买卖存在一定风险,安置房种类多样,有些情况下,国家对购房人资格有特别要求,比如经济适用房,开发商就不能任意约定过户,购买此类房子风险就极大。

  建议大家在购买回迁房时,首先弄清楚房屋性质,看买了之后究竟能否过户。不要竹篮打水一场空。另外,由于房屋价值巨大,建议在购房时,双方最好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将相关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约定明确,避免日后出现违约情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