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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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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律师代理安徽省无为填埋鱼塘行为违法案胜诉

发布者: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6日|分类:拆迁安置 |345人看过

  王女士在安徽无为某镇承租土地,经营一家水产养殖场,从事黄鳝养殖。因当地公路建设,水产养殖场的鱼塘被划入征收范围。但王女士认为征收补偿低于鱼塘成本价,所以未与相关单位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其后,在没有履行告知程序、没有出具法律文书、没有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当地镇政府将部分鱼塘强制填埋。王女士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冠领律师遂代理水产养殖场及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安徽无为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填埋水厂养殖场鱼塘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镇政府辩称: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王女士是被征收鱼塘的次承租人,而另一原告水产养殖场与本案无利害关系;案涉征地手续程序及实体合法,鱼塘土地征收手续经有权机关批准,已按照规定标准进行了补偿,土地所有权人及承包经营权人均表示愿意交回土地,案涉土地使用权已归属市交通局;填埋鱼塘行为是公路工程公司的合法施工行为,镇政府仅是土地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到填埋施工现场维持秩序,没有实施填埋鱼塘的行为。

  冠领律师代理王女士及水产养殖场向法院提交证据,并开展有理有据的庭审辩论,使法院认定:

  第一,水产养殖场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根据水产养殖场向法院提供的经营者王女士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鱼塘被填埋前后照片、视频等证据,能够证明:鱼塘由王女士登记设立的水产养殖场经营,现在鱼塘被填埋,对水产养殖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所以水产养殖场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第二,被告镇政府未履行责令交出土地程序,就对水产养殖场鱼塘实施了填埋行为。填埋鱼塘的行政强制行为,实质是征收土地的最后一个环节,即交付土地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交出土地应履行的法定程序有:(1)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2)对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土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的决定,也未经有权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因此,被告镇政府实施填埋鱼塘的强制交付土地行为明显超越了法定职权。

  最终,法庭作出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对水产养殖场经营的鱼塘实施强制填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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