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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征收纠纷律师解说:农村“一户多宅”遇拆迁有补偿吗?

发布者: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4日|分类:拆迁安置 |260人看过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一户多宅”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因此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来说,在征地拆迁中会面临多余房屋得不到补偿的风险。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宅基地征收纠纷律师提示您,并不是所有的“一户多宅”都得不到拆迁补偿,下面这些“一户多宅”的被征收人可以获得补偿。

第一种是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进行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导致的“一户多宅”。宅基地使用权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交易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获得确权登记。

第二种是由于继承导致的“一户多宅”。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去世,其继承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房屋后,继承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因为登记文件是“一户多宅”的凭证,也是一旦以后遇到征收,可以用来争取合理补偿所需要的重要材料。

第三种是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而另行建房导致的“一户多宅”:在这种情形下,只要新建房屋符合用地规划并且获得了农民集体同意的,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可以申请分户,各地应对分户后的各户使用面积做确权登记。

第四种是虽有多处宅基地房屋但是宅基地面积总额符合法律关于宅基地规定的“一户多宅”。例如一户农家在本村具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的宅基地,但是其宅基地面积总和并没有超过本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该种情形是合法的,可以进行宅基地确权。

第五种是由户籍管理部门衔接出现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例如A是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后,后来由于其他原因A又将户口迁回农村,此事户籍部门需要进行宅基地申请,同时国土部门需要进行分户。但在在此类情形下,由于双方的不同政策要求可能导致“一户多宅”现象的出现,此种“一户多宅”是合法的,不能因此不予承认。

如果您的房屋属于上述“一户多宅”的情况,却被告知不给补偿,一定要咨询专业宅基地征收纠纷律师,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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