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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从何日开始计算?

发布者: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2日|分类:行政复议 |301人看过

  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则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从...之日起并不包含作出行政行为的本日,而是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间)之所以有这样的区别,是由于行政诉讼必须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行政诉讼必须是起于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不满,政府没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就无法起诉。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相对人,就特定事项,做出的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的是抽象行政行为,也就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相对人制定出普遍适用的规范的行为,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就是典型代表。分辨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关键要把握这几点:

  第一、该行为是否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在征地拆迁或者是违建拆除的过程中,一些时候,村委会会张贴一些公告,或是作出一些直接损害我们利益的行为,但是对这些不满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因为村委会只是村民自治组织,不是一级行政机关,我们国家最低一级的行政机关是乡镇政府。不过大家不用担心,既然村委会不是一级行政机关,没有行政执法权,那么它所作出的设计行政管理的公告也是无效的,我们不用理会就是了,而对于村委会作出的其他直接损害我们利益的行为,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救济自己的权利,在民法里,村委会属于一个特别法人,可以作为起诉的对象。

  第二、该行为是否针对特定的人。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张贴的征收决定公告,虽然一般针对人数较多,但是仍然是针对特定区域内,特定多数人的,所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起诉。另外,像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通知,处罚决定书等都是直接以特定当事人名称为抬头的,无疑也属于行政诉讼的起诉范围。相反,如省、市政府制定的适用于本行政区划内的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由于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该行为是否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力义务,也就是是否对我们的利益构成影响。在政府土地管理、规划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执法的过程中,在确认我们房屋是违章建筑之前,有时会向我们送达申请听证的通知,这种文件虽然可能已经列明我们所违反的法律法规,被认为是违章建筑,但对我们的利益还没有直接的影响,因为政府还没有正式作出违建处罚决定,只是告知我们涉嫌违法,可以申请听证,所以是不可诉的。其他一些政府行为,比如张贴的《致某某区域拆迁户的一封信》,其中的内容主要是动员大家尽快签约,由于没有直接关系我们的利益,也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如果这其中涉及一些优惠政策的承诺,基于信赖利益保护的原则,如果行政部门在其后否定这些优惠政策,也可以基于此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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