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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专业拆迁律师说法;拆迁户被暴力强拆之后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布者: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5日|分类:拆迁安置 |228人看过

房屋拆迁、土地征收浪潮此起彼伏,由此衍生出的社会问题也从未间断,尤其是执行部门为了完成任务,实施暴力强拆,引起民怨,近几年因征地拆迁引起的法律纠纷案件,也不断上升。为此,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www.guanlingls.com/)的动迁纠纷律师团队,结合实际办案经历,以案析法为大家讲解,暴力强拆之下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暴力强拆之下,冠领律师介入力挽狂澜】

20179月,某地进行棚户区改造,当地执行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焦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之内。因补偿标准严重低于市场价位,焦先生与征收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201810月,当地执行部门欲对焦先生的房屋实施暴力强拆,重压之下,焦先生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动迁纠纷律师团队。

在冠领律所周旭亮、任战敏两位主任的督办指导下,刘鹏飞律师和孟君律师作为焦先生的代理律师,介入案件中,以该地执行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件可谓是一波三折,一审诉讼被驳回、二审上诉又被驳回,还好冠领律师愈挫愈勇。

面对当地政府和某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的双重压力,针对被告提出的“征收行为合法”“征收程序合法”“评估报告合法”“补偿结果公正”等抗辩,刘鹏飞和孟君律师以过硬的素质和丰富的经验为武器,以清晰的思路指出被告抗辩的漏洞,以严谨的逻辑据理力争,最终当地人民法院撤销被告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未经合法评估,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当地执行部门作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刘鹏飞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表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转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本案中,当地执行部门委托的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分户评估报告》向原告转交或在确实无法转交的情况下进行了公告。因此,被告未将《分户评估报告》转交原告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享有对评估结果复核、鉴定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当地政府撤销原告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律师以案析法:合法房屋遇拆迁怎么办】

暴力强拆屡禁不止,为了有效解决房屋拆迁过程中公权力和公民权利、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我国相继颁行了相关法律法规,为完善我国的行政强制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更是为规范行政强制权的行使,控制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滥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前房屋强制拆迁制度主要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物权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等关于房屋拆迁的法律条文组成,对强制拆迁行为进行了极大程度的限制。

北京冠领拆迁律师团队表示, 对于强行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拆迁单位的上级部门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一定要保存好证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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