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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征收拆迁法律知识集:农村出嫁女是否享有土地征收补偿

发布者: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3日|分类:拆迁安置 |468人看过

户籍在本村集体,也长期生活在本村集体,未享有其他集体组织收益分配权。并履行了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义务,视为享有村集体成员资格,享有集体收益分配请求权。

简单讲,针对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可以遵照“合法户籍+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义务”标准来分别讨论。

1.第一类“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其户口一直未迁出农村并非由于自身意愿原因,二是由于以往的户籍制度实行的城乡分割二元结构制,大多数出嫁女想要将户口迁入城市是十分困难的,并非为分得土地补偿款而故意将户口留在村上。而且这类“嫁城女”一直生活在农村,像其他村民一样认真履行了对村集体应尽的义务,仍然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完全具备村民资格,应当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其所享有的集体收益分配请求权不容剥夺,不能因其结婚对象为非农户口而减发或扣发补偿款。

2.第二类“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他们的户籍未迁出同样由于我们的户籍管理制度。既然其户口留在村上未变动,就决定了其形式上依然为村民身份。基于这一点,她们应当享有分得土地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权利。从此角度看,此类出嫁女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益亦不能剥夺。但这类出嫁女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她们不在原村居住,没有尽到参加村上劳动等村民义务,更有一部分人已经在城市就业取得了固定收入,土地收入对她们而言已经不是维持基本生活之必须。因此,尽管其享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但基于其对集体经济组织所尽义务的有限性。村民委员会可依自治权扣减这类出嫁女的土地补偿或要求其缴纳相关费用。但是,前提是应当制定出细化、具有可操作性的村规民约,并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不能武断的一刀切,减发或扣发出嫁女的土地补偿款。

3.第三类户口未迁出出嫁女,也是村民最反感的一类。受“男取进,女嫁出”传统思想的影响,大多数村民都觉得出嫁女应迁出户口随夫落户。这类出嫁女的户口可以迁走但是不迁走,如果她们依然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将导致本集体人口越来越多,加剧“僧多粥少”现象,使其他村民利益受损。对于这一类出嫁女,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首先,出嫁女有权选择自己的户口留在本村或是随嫁迁出。虽然随夫落户是农村多年传统,遵循这一传统有利于户籍管理的有序性,保持农村人口流动的平衡性,但是不得强子出嫁女迁出户口。需要充分考虑此类出嫁女的现实生活情况,对长期生活在本村,履行了对本村集体应尽的义务的,应当足额发给土地补偿。对于长期不在本村集体内生活,未完全履行或不履行村民义务,享有其他村集体收益分配权,或是长期留在城市有固定工作和工资,不依赖土地收入来维持生活的出嫁女,村集体可依法制定相应村规民约,确定对此类出嫁女的土地补偿数额。

参考法律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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