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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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张家口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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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X与温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旭芳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4日 1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共计人民币18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404593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28日),利息从出具借条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为止按年利率24%计算;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温X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180000元,第一次2008年9月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第二次2009年2月20日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3分。后被告分四次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偿还利息95000元,分别是2017年10月21日偿还15000元,2018年2月14日偿还30000元,2018年10月19日偿还30000元,2019年2月3日偿还2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偿还欠款本息,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推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在庭审中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利息主张变更为225554元(分别以两笔借款借条出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2020年7月28日,并扣除被告已给付的利息95000元)。

被告口头辩称:130000元的借款本金我认可,50000元的借款本金我记得还了,我还给付过原告95000的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7日,被告温X向原告牛X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月利率3%;被告温X2009年2月20日向原告牛X借款人民币130000元,约定月利率3%。被告于2017年10月21日向原告还款15000元,2018年2月14日还款30000元,2018年10月19日还款30000元,2019年2月3日还款20000元,上述还款总计95000元。原告主张以该两笔借款借条出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2020年7月28日并扣除被告已给付的利息95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借款利息为225554元。被告主张上述95000元的还款为本金,且其除了给付原告95000元外还偿还过利息,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欠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牛X已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经原告催告被告温X返还后,被告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主张给付原告的95000元系本金,且还偿还过原告利息,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以该两笔借款借条出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截止2020年7月28日,被告温X尚欠原告牛X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225554元。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温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牛X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225554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28日并扣除被告已给付的利息95000元,以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王旭芳律师,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建筑建材业商会人民调解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张家口
  • 执业单位: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720********1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法律顾问